8月28日,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,因不服陪唱女子坐上他人宝马车,三男子殴打车主并损毁车辆,其中一人系从犯,检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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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诉书显示,邹某,男,1994年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从事二手车销售业。
经查,2021年10月23日凌晨2时许,刘某某、巫某某(二人已判刑)及邹某三人喝酒唱歌后,巫某林邀约陪唱女子去宵夜,但刘某伟的陪唱女子未接受邀请。
陪唱女子见肖某某驾驶宝马车停在车位,便提出送其回家,肖某某同意。巫某某不服陪唱女子坐上肖某某宝马车,并告知刘某某。
刘某某、巫某某一同上前。巫某某用手机拍摄肖某某车牌,肖某某质问“拍车牌干什么”,巫某某叫嚣“凭什么带走陪唱女子”,肖某某则答复“不认识她们”。
随后,巫某某用手拉住车门,不让肖某某开车离开,刘某某将手伸进车内殴打肖某某。
紧接着,邹某和刘某某一起拉驾驶室车门,欲拉下肖某某。刘某某用脚踹肖某某胸口,并和巫某林用手殴打肖某某头部、背部、肩颈等。
此外,刘某某跳踩宝马车引擎盖,用脚踢左侧后尾灯,巫某某用脚踢车尾左侧翼子板,致使宝马车引擎盖、左后内尾灯等处损坏。
经鉴定,肖某某为轻微伤,宝马车定损为人民币3710元。
检方认为,邹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,破坏社会秩序,情节严重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(三)项,第二十五条第一款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邹某在共同犯罪中,起次要、辅助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是从犯,应当从轻处罚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。
【来源:九派新闻综合12309中国检察网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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